本次修正條文概略摘要如下:
一、放寬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赴國外、香港、澳門地區之就學年齡,由原19歲徵兵及齡之年12月31日前,進一步放寬20歲以後取得國外學校入學許可,且符合「就讀學歷」及「就學最高年齡」限制者,就讀大學以下學歷(含語言學校)24歲以前、碩士27歲以前及博士30歲以前,即可以依規定向內政部移民署各縣(市)服務站申請出境就學(出國留學)。
二、役男赴大陸就讀教育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大學校院及科系,或為經核准投資之臺商及其員工之子身分者,本次修法同時放寬20歲以後之就學年齡限制,且刪除「臺商條款」中役男須與父母共同居住3年(17、18、19歲)之限制。
三、放寬役男返國停留及延期出境的期限,將現行在國內停留期間,每次不得超過2個月,修正為不得超過3個月;停留期限屆滿後,符合延期出境規定者,申請延期出境期間,亦修正為最長不得逾3個月。
四、附件為「役男出境處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條文、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,請男同學詳閱;此外,役男出境至國外或赴大陸地區就學,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規定,係由役男檢附相關證明,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核准,相關資訊可上移民署網站http://www.immigration.gov.tw參閱,以維個人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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